圖錄號: 1153
估價RMB: 80,000-120,000
成交價RMB: 207,000(含傭金)
康有為(1858~1927)?致李美近有關保皇會內訌的重要長信
信箋?一通十一頁
1909年5月8日作
說明:李美近(波特蘭和平會會長)上款。李是最早響應康有為號召在美國建立保皇會分會的保皇派之一。康曾主張在波特蘭設立美西聯衛總部,委李以總部總理之職。
此系康有為清末論美國、香港、墨西哥投資及保皇會內訌的長信,達11頁,是康氏在保皇會風雨飄搖之際救火追亡、試圖挽回渙散會眾的重要記錄,也是保皇會后期深陷利益糾葛、內部腐化的重要見證,未見出版。
信中述及“去年迭遭事變,政社被封,未幾而先帝升遐”,光緒帝崩于1908年,可知此信作于1909年。早在此前的1907年,保皇派在與革命派的大論戰中失敗即宣告其在政治上的破產;至光緒駕崩,保皇會無皇可保,保皇宗旨不攻自破,康有為遂將保皇會引向經商贏利之途。
此信主要為挽救保皇會產業而作,圍繞康有為的美墨投資、與保皇會骨干之間的債務糾紛與互相攻訐而作,涉及振華公司、華益公司、中華酒店、徐聞公司、漁票公司、墨西哥銀行等諸多保皇會海外產業,談到梁啟超(卓如)、劉士驥(銘伯)、徐勤(君勉)、歐榘甲(云樵)、葉恩(惠伯)、梁應騮(少閑)、劉義任(章軒)、馮鏡泉、陸敦骙(逸君)、鄺壽文、甄想、王饒如等。
振華公司是由廣西候補道劉士驥及歐榘甲、梁應騮、葉恩、劉章軒等保皇會骨干于1907年12月共同議定創辦的實業投資公司。1908年夏,經清廷批準,劉士驥率歐、梁、葉、劉赴美洲向華僑招股。其時,康有為亦在華僑中運動籌資以發展實業,但由于其用人不當、揮霍無度而造成嚴重虧損。因此,康企圖控制振華公司,使之成為保皇會政治活動的經濟來源。葉、歐等人與康在經濟、思想上早有積怨,在招股過程中,雙方互相指責。歐、葉公開攻擊康及其親信,揭露后者腐敗情形,在華僑中掀起軒然大波,引發保皇會內部極大的混亂。康在信中稱之為“禍釁之奇,且為自有會事以來所未有”。為此,康一面演說歷年商務原委,致信各埠解釋各情,一面聲討歐葉等人的罪狀。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此信寫作后數日,即1909年5月15日,劉士驥順利完成招股計劃,從美國返抵廣州,5月27日傍晚在寓所被刺身亡。案情披露,線索紛紛指向康門,康有為在廣東的聲望自此一落千丈,保皇會也迅速分化,日益衰落。
KANG YOUWEI IMPORTANT AUTOGRAPH LETTER SIGNED TO LI MEIJIN ABOUT THE CONFLICT INSIDE BAOHUANGHUI
Eleven pages
Dated May 8, 1909
Note: Dedicated to Li Meijin.
22.5×18cm×6
RMB: 80,000-120,000
西泠拍賣網上刊載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報導、圖片、聲音、錄像、圖表、標志、標識、廣告、商標、商號、域名、軟件、程序、版面設計、專欄目錄與名稱、內容分類標準以及為注冊用戶提供的任何或所有信息,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適用之國際公約中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或其它財產所有權法律的保護,為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及/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
未經西泠拍賣網的明確書面特別授權,任何人不得變更、發行、播送、轉載、復制、重制、改動、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西泠拍賣網的局部或全部的內容或服務或在非西泠拍賣網所屬的服務器上作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特別地,本網站所使用的所有軟件歸屬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所有,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際版權公約法律保護。除經本網站特別說明用作銷售或免費下載、使用等目的外,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復制、修改、經銷、轉儲、發表、展示演示以及反向工程均是嚴格禁止的。否則,本網站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追究經濟賠償和其它侵權法律責任。
任何使用者將西泠拍賣網展示的拍品圖品及其衍生品用于非商業用途、非盈利、非廣告目的而純作個人消費時和用于商業、盈利、廣告性目的時,需征得西泠拍賣網及/或相關權利人的書面特別授權。應遵守著作權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西泠拍賣網及/或相關權利人的權利。